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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金星公司、永发公司、昌盛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东方公司,其中金星公司出资90万元拥有15%的股份,永发公司出资270万元拥有45%的股份,昌盛公司出资 240万元拥有40%的股份。2009年度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以银行存款分配利润 50万元。2010年1月1日金星公司与永发公司达成协议,金星公司出资300万元收购永发公司拥有的东方公司45%的股份。该项收购业务发生后,金星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的股权投资差额为( )。

A.借方30万元

B.借方7.5万元

C.借方15万元

D.借方20万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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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某种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三方的出资计划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100万元;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出资人民币30万元;丙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万元。 根据上述有关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简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过程。

考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永发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考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及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出资45%,丁公司出资55%,共同组建了戊公司,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C.乙公司与丙公司D.丙公司与戊公司E.丁公司与戊公司

考题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考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及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出资45%,丁公司出资55%,共同组建了戊公司,投资合同约定,丙公司与丁公司共同决定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述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C.乙公司与丙公司D.丙公司与戊公司E.丁公司与戊公司

考题 2002年1月1日A、B、C三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甲公司,其中A企业出资90万元拥有 15%股份,B企业出资270瓦元拥有45%股份,C企业出资240万元拥有40%股份。2002年度甲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以银行存款分配利润50万元,2003年1月1日A企业与B企业达成协议,A企业出资300万元收购B企业拥有的甲公司45%股份,该项收购业务发生后, A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的股权投资差额为( )。A.借方30万元B.借方7.5万元C.贷方15万元D.贷方75万元

考题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考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万元。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不能偿还。经股东会决议,决 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成立独资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 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大南公司 货款400万元。 若保健品公司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主体有()。 A.大南公司 B.饮料公司 C.保健品公司 D.大北公司

考题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