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2020-07-03)
发布时间:2020-07-03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共4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小编为您整理精选模拟习题10道,附答案解析,供您考前自测提升!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多选题】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C.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2、甲公司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公司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公司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后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该机床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B.乙有权向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
C.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D.乙只能通过申报破产普通债权求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A:该机床所有权已经归丙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应当将甲公司在丙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界定为债务人财产;(2)选项B:原物已经转让,且第三人丙公司已经依法取得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原物;(3)选项CD:甲公司的违法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因此,乙的损失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0元买了一台洗涤设备,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想把自己所占份额的50%按1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如果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单选题】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转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2013年11月甲公司将自己的原材料A、原材料B交由乙公司加工,2014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2014年3月,甲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自己的原材料A、B,经查,A材料已于2013年12月转让给丙公司,B材料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已于2014年2月转让给丁公司,丙、丁均支付了价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
A.若丙公司善意取得A 材料的所有权,关于A材料的债权,乙公司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B.若丙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返还A材料
C.若丁公司是知情人,丁不能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丁受让时支付的价款,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D.若丁公司善意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关于B材料的债权,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选项A错误。
5、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6、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B.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再延长9个月
C.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D.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选项B: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最长为9个月);(2)选项C: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7、甲企业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以甲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实际投资人,乙公司为名义股东,后甲请求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若要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需具备的条件有()。【多选题】
A.甲企业已经实际投资
B.乙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甲企业的股东身份
C.甲企业在诉讼期间就变更股东身份征得了审批机关的同意
D.合同约定可以变更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规定。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8、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表述中,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单选题】
A.个人担任管理人仅限于小额破产案件
B.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聘任
C.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D.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A: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大额破产案件也有可能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2)选项B: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3)选项C: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9、甲公司不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份,现与丙公司达成协议受让丙公司持有的乙上市公司35%的股份。如果甲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甲公司如欲履行其与丙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单选题】
A.可以向乙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部分要约
B.可以向乙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C.应当向乙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部分要约
D.应当向乙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于触发强制要约业务的收购行为:(1)对于协议收购超过30%股权的行为,首先收购人应当考虑是否可以申请豁免;(2)如果收购人不申请豁免或者申请但不符合豁免条件,则其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手上全部股份的要约。(3)如收购人恰好在持股30%的点上停下来,则不触发强制要约义务,其继续增持股份的,则必须采取要约方式,但允许其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
10、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6月12日,D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D公司遂要求C公司付款,C公司于6月15日向D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06年9月5日之前
B.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06年9月12日之前
C.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06年9月5日之前
D.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06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AB:根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故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06年9月15日之前。(2)选项CD: 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属于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论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均应在出票日(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即2006年12月5日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能节约大量的招聘和选拔时间及费用
C.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培养员工的忠诚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D.外部招聘机制不容易诱发拉关系或骄傲自满等不良习气
B.捷力公司的目标表述仅包括战略目标,不包括财务目标
C.捷力公司的目标主要是集中精力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结果
D.捷力供公司的目标是其使命的具体化
B.15
C.16
D.16.67
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1+送股率+转增率)=(25-1)/(1+2/10+3/10)
=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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