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2019-10-31)

发布时间:2019-10-31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共4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李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内部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所有票据行为应当由李某签章。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从事的下列票据行为中,将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单选题】

A.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支票支付购货款时,仅加盖甲公司公章,未由李某签章

B.甲公司为丙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时,仅加盖甲公司公章,未由李某签章

C.甲公司为丁公司背书转让的票据提供票据保证时,仅加盖甲公司公章,未由李某签章

D.甲公司将其取得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仅加盖甲公司公章,未由李某签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选项A: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选项BC: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选项D: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丙公司委托丁代为收款,在背书栏记载了 “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汇票上的票据权利人是( )。【单选题】

A.乙银行

B.丙公司

C.丁

D.戊公司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委托收款背书中:(1)背书人(丙公司)仍是票据权利人;(2)被背书人(丁)只是委托收款中的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戊属于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亦不享有票据权利。

3、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

答案解析:丁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王某虽然与丁公司无票据基础关系,但是仍然取得了票据权利。

4、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丁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丁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丁公司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E公司能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

答案解析:E公司可以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 24 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出卖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是(  )。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B.标的物已经交付,但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C.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未按约定收取的

D.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并且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未按约定收取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并且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 )。

A.记名股

B.不记名股

C.国家股

D.法人股

正确答案:A
《公司法》规定为记名股。

在风湿病中最具诊断意义的病变是( )。

A.胶原纤维的纤维素样变性

B.风湿小结

C.心肌变性

D.心外膜纤维素渗出

E.心内膜纤维组织增生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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