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报名换地区报名后,以往年度成绩还有效...

发布时间:2021-12-21


税务师考试报名换地区报名后,以往年度成绩还有效么?


最佳答案

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全国统一,全部采用网络报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报考考区进行报名;更换地区进行报名后,以前年度的成绩(有效成绩)不受影响。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5年)乙公司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期末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1200万元,数量为120吨,该原材料专门用于生产与丙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Y产品。该合同约定:乙公司为丙公司提供Y产品240台,每台售价10.5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将该原材料加工成240台Y产品尚需发生加工成本总额1100万元,估计销售每台Y产品尚需发生相关税费1万元。期末该原材料市场上每吨售价为9万元,估计销售每吨原材料需发生相关税费0.1万元。期末该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A.1068
B.1180
C.1080
D.1200
答案:B
解析:
原材料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由于该原材料专门用于生产Y产品,所以材料可变现净值应以Y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基础确定,Y产品可变现净值=240×(10.5-1)=2280(万元),Y产品成本=1200+1100=2300(万元),Y产品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所以Y产品发生减值,据此判断原材料发生减值,期末原材料应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原材料可变现净值=2280-1100=1180(万元),因此期末该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1180万元,选项B正确。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答案:D
解析:
(1)选项A:法律未规定因“工商变更登记错误”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陈绅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本案财产份额转让是否有效,是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错误的前提条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是行政诉讼;(3)选项C: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4)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选项E:行政诉讼中并不存在听证制度。

【知识点】 其他章节

下列关于企业的筹资说法正确的有( )。

A.吸收直接投资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B.普通股股票筹资能够维护公司的控制权分布
C.股权资本筹资限制少,资本使用上无特别限制
D.短期借款的筹资风险大
E.留存收益筹资数额有限
答案:A,C,D,E
解析:
普通股股票筹资容易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选项 B 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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