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吗

发布时间:2021-01-02


税务师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吗


最佳答案

《税法(I)》:章节数量未发生变化。但是第一、二、三、五、七章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税法(II)》:章节数量未发生变化。

《财务与会计》:章节数量未发生变化。但是结合了一些相关法律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修订、补充和调整。
《涉税服务实务》:章节数量未发生变化。本年度大纲修订根据相关政策变化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建议考生在掌握《税法(I)》和《税法(II)》的基础上再进行学习。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环境保护税计税单位的是()

A.每吨
B.分贝
C.每污染当量
D.超标分贝
答案:B
解析: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单位包括:每吨、每污染当量、超标分贝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员工,每月工资 12000 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6 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 4.5 元/股,共 60000 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 30000 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 12 元/股,2019 年 3 月 20 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 20000 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 10.5 元/股,2019 年 8 月 18 日李某将已行权的 50000 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650000 元,缴纳相关税费 1625 元。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 55245
B. 44745
C. 44190
D.28080
答案:D
解析:
第一次行权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4.5)×30000=22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00×20%-16920=28080(元)

共用题干
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入加工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查笔录上注明了“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国税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本案锦绣服装公司、乙县国税局及有关人员的做法或者说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有()。
A、吴某以电话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B、听证申请期限已过
C、该公司在不缴纳罚款情况下直接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D、乙县国税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
E、听证要求必须书面提出
答案:C,D,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决定。乙县国税局拒绝听取锦绣服装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此,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提示】此题出的不严谨,本案中原行政处罚不成立,那么复议机关应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但案例材料中并没有提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的信息。因此,复议机关不应同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
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选项A不符合规定,选项E符合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但题目中并没有表明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因此也就无法判断是否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已经经过。所以选项B不符合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捏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提交罚款并不是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C符合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所以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选项D符合规定。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