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驾驶证参加税务师考试吗

发布时间:2021-11-06


可以使用驾驶证参加税务师考试吗


最佳答案

根据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规定,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准考证,驾驶证等证件无效,同时在考试中并不认可电子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的( )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确认纳税主体
B.不予抵扣税款
C.不予开具完税凭证
D.不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答案:C,D,E
解析: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选项AB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因此,选项AB应当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段某在紧临甲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20亩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果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8年6月8日请求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甲土环资察函[2017]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甲土环资察函[2017]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甲土环资监[2017]422号《关于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百花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部予以公开。
  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一审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县法院审理本案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B.甲县法院审理本案后,应当公开宣判
C.甲县法院审理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提出答辩状,甲县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以选项B正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所以选项D正确。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所以选项E错误。

位于市区的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热水器。热水器单台销售成本0.1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0.18万元。2016年度企业财务核算反映信息为:销售热水器共计3万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4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4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3000万元;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4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管理费用4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企业自行计算全年实现会计利润为336万元。2017年元月,经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1)12月10日将100台热水器销售给关联企业,未作账务处理;
(2)12月20日接受某公司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未作账务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16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81.85
B.78.59
C.86.85
D.96.45
答案:D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355.54-40+17.34+52.91=385.7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85.79×25%=96.45(万元)。

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确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

A.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B.拥有的专利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C.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
D.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股息所得
答案:D
解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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