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会计专业、财务工作等能报名青海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吗?

发布时间:2020-01-12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是一个会计类考试,有一些会计类的考试,报名需要专业要求。那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有没有专业上的要求呢?非会计、非财务工作的能不能去报考?这些问题很实在,但是实际上,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报名条件也许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报名条件不复杂,很简单,而且基本上没有什么硬性的要求。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给大家回答。

201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条件就两条,如果说中国公民身份也算上,那也就三条报名条件。所以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报考条件很简单,绝大多数人都有机会报考。

在报名条件里,并没有提到非会计专业、非财务工作者不能考,即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对专业不设置门槛,不管是什么专业,只要学历符合标准,就可以参加报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所以说,还不快去报考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资产评估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抗辩,包括( )的抗辩。

A.对无权代理所做

B.保全手续欠缺

C.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成立

D.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

正确答案:D

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违约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 )。

A.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

B.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C.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D.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E.合同履行后的可获得的利益

正确答案:BC

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开办了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钱某因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王乙、赵丁同意,但言明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钱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李丙要承担亏损责任。李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钱某可否当合伙人?为什么?

(3)李丙是否可以退伙?如果李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是否应分配给李丙?

(4)李丙是否应对钱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生意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转让行为无效。李丙提出优先受让赵丁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钱某不能当合伙人。理由有两点:一是根据前文所述,钱某受让赵丁转让的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合伙企业中没有钱某的出资,钱某没有履行合伙人的义务;二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人伙协议。”本案中,只有多数合伙人同意钱某入伙,而不是全体合伙人同意钱某入伙,所以钱某入伙不符合法定条件,钱某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合伙人的资格。 
(3)李丙可以退伙。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所以李丙退伙,应依照规定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李丙退伙的话,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结算,如有盈利应当分配给李丙。《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4)李丙不应对钱某给合伙企业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因为如前所述,钱某根本没有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钱某生意的亏损完全是个人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李丙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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