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从事湖南会计工作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19-07-10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公司目的
C.公司宗旨
D.经营哲学
B、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C、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D、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临时报告
B.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无需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
C.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D.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获知的信息保密
三、简答题
(1)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监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以每2年为一个周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已完成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3)针对同一客户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视为同一业务,将业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保存。
(4)为保证业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项目合伙人出具审计报告后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ABC会计师事务所每三年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恰当。
(3)不恰当。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4)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前得到满意解决。
(5)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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