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19-01-09
在二建备考中有很多的小伙伴们对知识点感到苦恼,其实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对考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那么,今天为各位小伙伴带来的是二建《工程法规》中的建设工程债券制度,一起来记忆吧!
1.债的基本法律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相对性。
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之债: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最主要的是合同。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
侵权之债的情形较多,如施工单位与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间的债等。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以上就是二建《工程法规》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相关知识点啦,小伙伴们记住了吗?没记住也没关系,拿出备考的小本本记录下来吧,空闲的时候再来背诵,记得利用好零碎时间哟!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其和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C.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必须撤回仲裁申请
D.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E.诉讼阶段当事人和解以后,法院应当制作和解书,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
B.橡胶
C.塑料
D.金属
该题主要考察的是:玻璃板隔墙框架安装要求,框架安装后,将其槽口清理干净,垫好防振橡胶垫块。
B.投标须知
C.合同通用条款
D.工程报价单
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B.0.5
C.0.3
D.0.2
塑料排水板顶端埋入砂垫层的长度不应小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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