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水利工程》每日一练(2021-11-12)

发布时间:2021-11-12


2021年二级建造师《水利工程》考试共3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建造师案例题。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深孔爆破法是大型基坑开挖和大型采石场开采的主要方法,与浅孔法比较,具有的优点是()。【多选题】

A.单位体积岩石所需的钻孔工作量小

B.单位耗药量低

C.设备费低

D.简化起爆操作过程

E.劳动生产率高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

2、下列属于隔热保温材料的有( )。【多选题】

A.矿渣棉

B.石棉板

C.泡沫混凝土

D.泡沫玻璃

E.水玻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材料的分类。建筑按材料功能用途分类:(1)结构材料,如混凝土、型钢、木材等。(2)防水材料,如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紫铜止水片、膨胀水泥防水混凝土等。(3)胶凝材料,如石膏、石灰、水玻璃、水泥、沥青等。(4)装饰材料,如天然石材、建筑陶瓷制品、装饰玻璃制品、装饰砂浆、装饰水泥、塑料制品等。(5)防护材料,如钢材覆面、码头护木等。(6)隔热保温材料,如石棉板、矿渣棉、泡沫混凝土、泡沫玻璃、纤维板等。故,本题选ABCD。E项属于胶凝材料。

3、平原河道上的低水头河床式径流电站及个别高、中水头坝后式厂房可采用( ),这种方式多用于分期导流的后期阶段。【单选题】

A.隧洞导流

B.明渠导流

C.厂房导流

D.涵管导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平原河道上的低水头河床式径流电站及个别高、中水头坝后式厂房可采用厂房导流,这种方式多用于分期导流的后期阶段。

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第30号令),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 )。【单选题】

A.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B.资格预审和初步评审

C.资格预审和详细评审

D.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资格审查。为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査。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故本题的答案为A。

5、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有关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 )主持。【单选题】

A.委托监理单位

B.委托承包单位

C.委托设计单位

D.委托运行管理单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分部工程的验收。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有关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后遇特殊情况。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 )以上时即可开放交通。

A.50%

B.60%

C.70%

D.80%

正确答案:D

关于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设置剪刀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内侧立面的两端设置
B.两端各设置两道剪刀撑
C.中间剪刀撑间净距不大于20m
D.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答案:D
解析:
2019版教材P218页
(7)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发生下列情形,施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采取预告解除方式的有()。

A、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B、员工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施工企业其他工作安排
C、员工违反施工企业规章造成其患职业病
D、员工严重失职,给施工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E、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A、B选项为正确选项。D、E选项属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C选项不正确,因为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况:(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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