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章节练习(2021-04-01)

发布时间:2021-04-01


2021年城乡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考试共题,分为。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城乡规划体系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城市、镇以及乡、村庄规划实施组织的具体要求为(  )。【单选题】

A.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B.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C.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D.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城市、镇以及乡、村庄规划实施组织的具体要求:“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应主要掌握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所谓强制性内容,是指(  )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多选题】

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B.城市总体规划

C.城市详细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

E.控制性详细规划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熟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3、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成是(  )。 【多选题】

A.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B.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C.城市规划工作体系

D.城市规划经济体系

E.城市规划社会体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重点考核的是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成。具体包括: (1)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2)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3)城市规划工作体系。

4、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是(  )。 【单选题】

A.行政体系

B.公共卫生事业体系

C.法律法规体系

D.管理体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在一个法治国家,所有的公共行为都必须经法律的授权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城市规划也不例外。 主要掌握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成,即法律法规体系、行政体系以及城市规划自身的工作(运行)体系的相关知识及内容。

5、就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最为直接的要素来看,大致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  )。 【多选题】

A.政府组织管理

B.城市发展状况

C.社会意愿与公众参与

D.城市规划的体制

E.建设用地的管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就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最为直接的要素来看,大致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政府组织管理、城市发展状况、社会意愿与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城市规划的体制等方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市域城镇发展的集中区是( ),同时它也是各种发展要素的聚集地,对于拉动整个市域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A.中心城市
B.中心村
C.县城
D.重点城镇
答案:D
解析:
重点城镇是市域城镇发展的集中区,也是各种发展要素的聚集地,对于拉动整个市域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重点镇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关系到整个市域的健康、快速发展。市域城镇发展布局规划应专门对重点镇的建设规模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用地控制原则,引导重点镇的良好发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 )。

A.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依法要求转让权
B.转让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依法要求赔偿权
C.陈述权、转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依法要求赔偿权
D.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依法要求赔偿权
答案: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修改涉及( )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A.总体规划控制性内容
B.总体规划发展性内容
C.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D.总体规划实施性内容
答案:C
解析:
《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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