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条件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8-03


关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信息你了解多少?有想过要报考这个考试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上海地区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条件及流程,感兴趣的就快来看看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8号),现将上海市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考试报名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进入“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报名。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报名流程

1.新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注册用户 → 用户登录 →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2.续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用户登录 → 完善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注意: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上海市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全部信息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现象属于合法行为的是(  )。

A.参股联营
B.小产权房
C.以租代征
D.村改居
答案:A
解析:
A项,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

空间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  )。

A.利用招标的方式
B.利用拍卖的方式
C.不同于土地使用的取得方式
D.同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答案:D
解析:
空间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空间利用权利,它的取得方式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同。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的式样由(  )规定。

A.上一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D.省级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要求,要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使用和填写统一的土地登记表格和土地权利证书,要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土地登记结果都应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  )予以增加。

A.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B.工商行政部门
C.人民法院
D.对方当事人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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