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模拟试题(6)

发布时间:2020-08-27


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的考试模拟试题,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1.( ),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

D.有条件民事行为能力

标准答案:C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标准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的成年人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标准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孙某17岁,因家境困难辍学,在一家私人企业做工,收入500元。孙某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标准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 )。

A.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标准答案:A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已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模拟试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GIS技术为关键
B.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业务办公的工作流程为主线
C.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图文数据为基础
D.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数据管理系统
答案:D
解析: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的地政管理信息系统一样,是一个以业务办公的工作流程为主线,以GIS技术为关键,以图文数据为基础,为业务人员提供业务管理、图文数据的输入输出及编辑、业务数据查询统计和业务流程实现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张三的甲地与李四的乙地南北毗连,张三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南边的风景,与李四约定:李四不得在乙地上建造高层建筑,张三为此每年给李四4000元作为补偿,期限10年。两年后,张三将甲地分作南北两块,南边的一块卖给王五,北边的一块卖给赵六。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三仍享有地役权
B.王五和赵六共同享有地役权
C.赵六单独享有地役权
D.王五单独享有地役权
E.地役权消灭
答案:A,B,C,E
解析:
张三与李四的约定属于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张三为地役权人。《物权法》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三与李四的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因此仅在二人之间发生效力。张三转让甲地后,其上的地役权也随同转让。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各部分土地上继续存续。本题中,甲地分割后,王五的土地与乙地仍相邻,仍涉及地役权问题,而赵六的土地与乙地不再毗连,地役权是否存续与赵六无关,因此应由王五单独享有地役权。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土地登记是指经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申请国家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的土地权力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造册的事实
B.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力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
C.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
D.为保证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后,国家主管土地登记的机关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答案:D
解析:
土地登记不需要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只需要权利登记人提交相关的材料,登记机关对该材料进行审核即可。

2007年8月7日,经登记王某将本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地抵押给某银行,债务履行期限为2年,贷款金额16万元。2009年8月6日,王某偿还了该银行的债务,该银行出具了还贷证明,王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问题:
1.在哪些情形下,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对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审核应着重从哪些方面进行?

答案:
解析:
1.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对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审核应着重从下列五方面审核: (1)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开具单位应当为有批准权的部门。 (2)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上的单位名称应当是单位的全称。 (3)所盖公章与单位名称应一致。 (4)证明内容与其他相关内容应一致无误。 (5)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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