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条约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条约的效力,一起来看看吧!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范围

条约一般都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即不能适用于在条约生效之前已完成的事实,除非缔约国有特别的规定或用其他方法确定该条约有追溯力。

(二)空间范围

一项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可以依据各缔约国的协议及有关当事国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国没有相反的意思,则一般认为条约适用于各该当事国的全部领土。实践中,有些国家在签订某项条约时,将通过某种方式明确该条约对其领土的适用范围。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一)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按照这一规则,第三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实际上不是由条约直接产生的,而是第三国书面接受了这个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结果,如果第三国不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第三国就可以不承担这项义务。国际实践中,曾有个别特殊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的会员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

(二)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只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无须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联合国宪章》中有些条款也为第三国创设了权利。如规定非会员国为争端当事国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争端提请大会或安理会注意。

(三)权利义务取消或变更原则上需第三国同意

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经典真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三、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后约优先于先约

这又分两种情形,一是当事国完全相同的情形,适用后约取代先约的原则,先约失效;二是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情形,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二)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

有些条约本身有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解决条约冲突。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宪章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和会员国根据其他条约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宪章规定的义务居优先地位。

【经典真题】

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50万用于购买木材。到期未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丁只能起诉张某
B.丁可以起诉家具厂
C.丁可以起诉家具厂和张某
D.丁可以要求家具厂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如果在二审期间,李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哪几项处理是正确的?( )查看材料

A.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B.不予理睬
C.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径行判决
D.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
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
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答案:C
解析:
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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