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报考条件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先根据2018年的报考条件来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 )

A.根本性
B.原则性
C.纲领性
D.最高性
答案:A,B,C,D
解析:
考察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B.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规范和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C.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
D.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答案:C,D
解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故A项“建立”表述错误,应当表述成“完善”才是正确的。该《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据此,B项“减少”二字错误。
该《决定》要求:“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据此,C项对。
该《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故D项正确。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答案:B,C
解析:
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甲、 乙、 丙三人, 共同实施盗窃。 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 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 6 年并判处罚金 2000 元, 乙被判处拘役 6 个月, 丙被判处管制 1年。 关于本案的执行,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判决由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B.乙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C.丙的判决应当由看守所执行
D.甲、 乙、 丙的刑罚执行期满, 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罚执行机关。 A 项中, 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两个刑罚,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53 条第 2 款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知, 有期徒刑的刑罚由监狱执行。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60 条规定,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 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故,A 项错误。B 项中,乙被判处拘役,应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 项正确。C 项中,丙被判处管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58 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的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非“看守所”,故,C 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第 5 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可知,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才发给释放证明,丙被判处管制刑,是不用发给释放证明的,故,D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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