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对于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了解清楚了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山西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的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一、首先需要牢记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

山西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21日0时起-10月30日24时截止。

二、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当然如果有条件也是建议多打印几张的,然后不要放一起,万一一部分丢了,还是有备份的。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有的地区额外有考试须知的框,有的地区只有准考证一个框,按照要求打印就可以。

三、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

2.成功登陆司法部官网后,请点击“在线打印准考证”按钮,系统会弹出新窗口,部分浏览器为打开新选项卡, 请在新窗口/新选项卡中完成打印。

3.请使用标准A4尺寸纸张纵向打印。

4.建议使用浏览器的打印预览功能进行预览,调整合适的页边距。

5.如打印准考证时无法打印出照片请换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Tips】打印准考证温馨提示

1.建议多打印几份准考证,以免纸质版遗失。

2.考试当天不能打印准考证,也就是考生最晚10月30日要把准考证打印好,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

3.今年法考客观题分10月31日、11月1日两批考,考生要看清楚自己准考证上显示哪天考试,不要记错自己的考试时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 )

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
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
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
答案:A,C
解析:
。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有D,即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因为应不应受刑罚惩罚性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有时容易混淆。

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B.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承办公证员追偿
C.公证机构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纠正或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存在过错
D.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存在过错
答案:A,C,D
解析: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B 项错误,必须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方可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1)为不真实、不合法得失相出具公证书的;(2)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5)公证机构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是的;(6)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 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的说法,概括不正确的是、()
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
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
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
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

答案:A
解析:
。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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