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贵州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1-05-21


准考证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咨询2021年司法考试准考证的打印时间,不要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仅供参考)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预计贵州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10月30日

二、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三、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四、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今年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就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学习中固然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大家也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


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


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工商局查询登记,发现威达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并且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北市A区,而是B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张华。律师建议王某到威达公司注册地的B区法院起诉威达公司及股东甲、乙、丙等六人,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


2006年8月,又有向某、赵某等多位债权人前来讨债,股东甲、乙见状,向A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9月,威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张华向管理人进行了工作交接。 2007年1月,市场好转,分别持股10%、5%的丙、丁商议想要继续经营威达公司,并且得到债权人向某的支持,于是三人联名向法院申请了重整。


2005年1 1月威达公司曾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提供公司办公大楼作抵押。重整期间,该银行欲行使抵押权被拒绝。然而2007年年底,因管理不善,威达公司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得已,威达公司向A区法院再次申请破产。


【问题】


1.威达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为什么?


2.对于王某的债权,张华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


3. 2006年8月,甲、乙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威达公司破产?赵某是否有权申请?为什么?


4.如果2006年1 1月,张华的朋友李某邀请张华担任其参与合伙开办的食品厂的厂长,张华能否接受李某的邀请?为什么?


5.威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6. 2006年10月,债权人孙某向购销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起诉A公司违约,则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7.威达公司用作银行贷款200万元抵押的公司办公大楼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


8.威达公司重整期间,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9. 2007年年底,威达公司再度陷入财务危机后可否再次申请破产?


答案:
解析:

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


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


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


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


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


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


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


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


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




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




(五)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不支持,继续执行
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
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
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答案:A
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D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21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四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据此可知,上诉期间的截止日原为 10 月 1 日,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因素,应以 10 月 8 日为截止日。黄某在 10 月 8 日交邮寄出,并未超过上诉期限。选项 B 错误。上诉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选项 C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本案中,上诉期间并未被耽误,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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