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测

发布时间:2021-11-18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除了部分延考地区,已经全部考试结束,经过长时间紧张的备考,各位考生终于可以稍微的放松一下。但是对于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最在意的莫过于考试成绩。那大家知道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时间吗?不要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时间,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时间暂未公布,根据2020年的成绩查询时间预计2021年的成绩查询时间为2022年1月初,具体时间还是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发布的相关公告。下面为大家分享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具体情况,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查询时间:2021年1月8日上午8点起;各位考生可以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想要了解更多法考的相关资讯,请大家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
A.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答案:B
解析:
。《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关于仲裁裁决和民事诉讼裁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事人可以依据诉讼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能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仲裁原则上不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仲裁裁决必须公开;诉讼原则上应公开审理,必须公开宣判
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行判决;仲裁不得先行裁决
D.判决书必须南全体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裁决书不必须由全体仲裁员签名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既包括仲裁的过程,也包括仲裁的结果,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裁决书不必须由全体仲裁员签名,故D项正确。

以下行为效力未定的是:

A:10岁的小江将自己家的电视机低价卖给了废品收购站
B: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
C:陈某将掌上电脑借给杨某使用,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了孙某
D:周某母亲病重,周某为筹措医药费打算将新买的2万元笔记本电脑卖掉,但是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于某与周某协商时知道周某的情况,遂将出价压得很低,周某急于用钱,只好1万元将电脑卖给于某
答案:A,C
解析:
A选项中小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江处分电视机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方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王某用盖有甲公司空白合同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有效行为,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杨某将掌上电脑卖给孙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行为,不是效力待定行为,D选项中于某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是丁公司的司机,其驾车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黄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丁公司、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旅行社、丙旅行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和刘某按照他们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C、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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