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备国家司法考试——谈谈司考心得

发布时间:2020-02-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为10%左右。

国家司法考试是全国统一评卷——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如何更高校的获得证书呢?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以下几点小建议:

一、选择一套系统的学习教材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教材,再聪明的人也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很多,往往让很多人不懂选择哪一种。其实,每一种教材都是不错的,关键是看自己喜欢哪一种罢了。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就不错(其中法律出版社是司法部的下属企业),都是在全国有点名气的专家编写的。

二、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学习时间安排表和学习计划

制定学习时间安排表是为了督促自己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去学习,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三天打渔,两天晒网”,还不如不学。同时,因为司法考试内容多、范围广,只靠一两个月的突击是不行的,因此,必须要有计划,做好长久作战的准备,按计划去学习完所有的资料。在时间上一定要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完不成计划,从而影响自己考试时的心情。在复习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局部计划,以完成整体学习计划。

三、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和改变自己的学习方法

学习方法有很多种,但适合自己的往往不多,而恰当的学习方法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万变不离其宗”“以不变应万变”的,意思就是说,无论怎么考试,都离不开书本的基础理论。作为考生,只要紧紧抓住书本,把书本中的基础理论和内容学懂学透,就足以应付考试了。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懂得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如何,可以通过做去年的试题或今年的模拟试题来检验

四、看书一定要看懂看透

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不多看几遍书、不多想几个为什么,是根本无法理解和掌握其实质和精髓的。字,谁都看得懂,但把字组合在一起,则必须根据组合者的意图和上下文以及其他相关联的东西才能把它弄懂弄透了。很多人都说自己已经看懂了,但考试时却通不过,实际上,他们看懂的只是单个的字,只是表面上的懂,而实质上不懂!在复习中,对一些问题,一开始可能是弄不懂的,看了几次以后才懂;有的自以为已经懂了,却在以后的复习中发现自己原来的理解是错误的。

五、锻炼考试的速度

司法考试题量大内容多,往往有人因为不注意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而做不完或没有时间涂完答题卡,从而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因此,必须在复习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和要求,去做一些模拟试题,以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包括钢笔只能用在哪些方面,铅笔又用在哪些方面,如何削铅笔才能更好的填好答题卡,是先做完试题再填答题卡,还是边做边填答题卡,等等,都要事先进行演练,确保不因这些小事而影响成绩。

最后呀,考生还得有信心、恒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自信就等于成功了一半”,这是很有道理的。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对自己要充满信心,要相信“我能行”“我是最棒的”,如果对自己没有信心,那也就没必要准备复习和参加考试了。

所以,司法考试很难,要合理的准备考试,加油呀!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背书。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票据背书转让。

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于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

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

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 17 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因此,无权继承。李霞(配偶)、张军 (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 A、B、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 项说法错误,当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很多民族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基本权利。关于该权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A.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宗教信仰自由,范围只包括信仰的自由,不包括传教、创教的自由
B.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其相应的界限,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C.宗教信仰自由是精神层面的自由,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畴
D.宗教是人类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现在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人们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答案:A,B,D
解析:
考查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包含在政治权利与自由的范畴之内。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解析: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并与乙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该技术转让合同为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依据前述规定,该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故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据此,丙公司如为善意,则丙公司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成果,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故选项B错误。如丙公司为恶意,根据前述规定,丙公司为共同侵权人,不仅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还应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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