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黑龙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

发布时间:2021-11-05


黑龙江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注意了!由于疫情原因,现黑龙江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延期举行。各位考生应该也很关心考试将在什么时候举行,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了相关公告说明,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该公告具体内容,不清楚的考生一起来看看吧。

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受疫情影响延期举行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位考生:

根据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综合全省各考区防疫指挥部意见,报请司法部同意,黑龙江省原定于11月6日、7日举行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延期举行,主观题考试相应延期。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在黑龙江省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的,考试时间一并顺延。延期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为做好延期举行考试准备,需要考生进行网上确认参加考试,以便重新编排考场,网上确认时间与方式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和“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获取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 0451-82297020

哈尔滨市司法局 0451-85891145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 0452-2798416

牡丹江市司法局 0453-6191168

佳木斯市司法局 0454-8809032

大庆市司法局 0459-6362388

鸡西市司法局 0467-2394322

双鸭山市司法局 0469-4460412

伊春市司法局 0458-3877185

七台河市司法局 0464-8292699

鹤岗市司法局 0468-6189319

绥化市司法局 0455-7859916

黑河市司法局 0456-6116718

大兴安岭行署司法局 0457-2137918

公告明确说明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都延期举行,延期考试的考试时间和其它具体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各位考生要注意个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护。再次期间备考也不要松懈,查缺补漏,力求通过考试。

以上就是关于黑龙江省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内容,更详细的情况各位考生可以给自己当地的司法局电话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某为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张某只在100 万的范围内具有独立采购权。后公司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其妻经营的公司采购了价款为120 万的原材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原材料采购合同有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张某
C.该章程规定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D.大发公司无权拒绝支付租金
答案:A
解析:
①A 项正确,当选。公司董、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我交易行为,属于相对禁止行为,该行为有效。但是所得收入应归为公司,故D 项错误。②B 项错误,不当选。董事会有权决定人事任免,股东会无权。③C 项错误,不当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

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在侦查李某抢劫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李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B.在张某故意伤害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张某的一些财物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退还张某
C.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D.在对黄某诈骗罪审查起诉中,黄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黄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对查封、扣押物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因此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C项正确。《刑诉解释》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决定权属于法院,而非检察院。因此D项错误。

某市辖区的交警李某以王某闯红灯当场作出50元罚款的决定,并要求王某当场缴纳。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交警李某无权当场收缴
B:对王某的罚款决定书,李某无需签名或者盖章,由区交管局盖章
C:交警李某收缴王某50元罚款,须出具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D:李某应当向王某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答案:D
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08条第2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据此,只要交警当场作出200元以下罚款,且受处罚人无异议的,即可当场收缴。A项称绝对无权当场收缴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B项错误。根据上述第1款规定,D项显然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据此,罚款收据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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