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了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度大吗?

发布时间:2020-07-2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关于这门考试的难度你有了解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内容,快来看看吧!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都说法考有“天下第一难”的称号。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自己的规范和标准。一直以来,法律行业从业者都给人以光鲜、神圣之感。有很多年过四十人甚至六七十岁的老翁都在法考这条战线上奋斗。这是基于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只有取得了相关的认证,才能获得从业资格。这门考试全国平均通过率只有8.75%。

法考难度还在于——考试大军中不少人是在职法考,也有大批人是辞职来考试。这是一项无法用三言两语形容的考试,只有经历过的朋友才能体会它给无数考生带来的辛酸和痛楚。这个繁重而冗长的工程使得许多毕业生必须放弃找工作的机会,并且在在职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也会放弃工作专心复习备考。

最大难度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因为涉及复习范围巨大,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浩如烟海,并且每年会出台一些法律,修改一些法律(其中包括新增和修改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复习的难度。这些年又潜移默化的涉及到成名学者的学术观点,另复习的方向难以把握。所以报考的人和没报考的人都觉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难度。

2017年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值得一提的是这门考试的通过率前几年只有7%左右,这些年有所提高,不过也只是在10%-15%左右。

综合来看,这门考试的通过率还是比较低的,也就是大概10个参加考试对的人里面可能有1个人顺利通过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出来了,报名也在进行中,想要报考的小伙伴就赶紧行动起来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80年结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4年甲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德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德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巨龙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中不可以申报的是:()
A.中国银行的债权:巨龙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
B.麒麟公司的债权:麒麟公司作为巨龙公司的保证人担保巨龙公司对万科集团的债务履行,巨龙公司未履行债务,麒麟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万科集团已申报债权
C.东风公司:巨龙公司与东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东风公司认为巨龙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损失100万元,东风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 提起仲裁,尚未裁定
D.张力:张力与巨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巨龙公司提供后勤服务,巨龙公司欠张力劳务费

答案:B
解析:
考点:债权申报
讲解:《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A选项中的未到期债权可以申报,不当选。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选项中,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当选。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故C选项中的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不当选。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査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规定,债务人所欠的职工工资等不必申 报,而D选项中,张力与巨龙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不是巨龙公司的职工,故对巨龙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申报,不当选。

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始于北齐,这一称谓一直沿用到、( )

A.清末

B.北宋

C.明

D.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的变化。秦时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到了北齐时期正式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 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为了实施走私而成立了单位,后该公司实施了走私犯罪。公司的走私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

B.某国有公司高管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单位的50万元在5个高管中平均分配。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C.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了。既要追究甲公司原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亦应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D.甲实施拐卖儿童行为,借用其所在的单位的车及司机帮忙运送被拐卖儿童,该单位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亦构成单位犯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成立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正确,不当选。单位犯罪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单位大多数成员的利益),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是将国有资产按一定比例私分给全部或大多数职工,B项中的国有公司将该单位的50万元在5个高管中平均分配,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贪污罪。B项正确,不当选。涉嫌犯罪的单位已经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应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一般为双罚制,需要追究原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C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故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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