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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甲公司在北京开设一家公分司,因业务需要,甲公司购买了广州市乙公司在北京市的一套办公用房,但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广州市为房屋交付地

B.北京市为房屋交付地

C.广州市为付款地

D.上海市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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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上海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营销战略,将其在惠州市的一处闲置下来的办公用房卖给重庆市B公司。销售该办公用房有合同在北京市签订,并已收到预收房款。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营业税申报的地点应当是( )。A.上海市B.惠州市C.重庆市D.北京市

考题 青岛市甲公司因调整公司营销战略,将其在深圳市的一处闲置下来的办公用房卖给南京市乙公司,销售该办公用房的合同在北京市签订,并已收到预收房款。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应当是( )。A.青岛市B.深圳市C.南京市D.北京市

考题 上海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营销战略,将其在惠州市的一处闲置下来的办公用房卖给重庆市B公司。销售该办公用房的合同在北京市签订,并已收到预收房款。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应当是( )。A.上海市B.惠州市C.重庆市D.北京市

考题 北京市的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乙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两个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甲公司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出了一套处理产权纠纷的意见,并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可以提请( )。A.北京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B.北京市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C.北京市人民政府裁定解决D.北京市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

考题 上海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营销战略,将其在惠州市的一处闲置下来的办公用房卖给重庆市B公司。销售该办公用房的合同在北京市签订,并已收到预收房款。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A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应当是()。A:土海市 B:惠州市 C:重庆市 D:北京市

考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 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 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 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 公司,与其签订了 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 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 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 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 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 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 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 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 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考题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题 甲公司为一家经营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服装鞋帽销售的大型企业,在A市设置一家子公司乙公司,统管甲公司在该市的整体业务。至2×17年末,甲公司在A市共设立了30家超市,均由乙公司统一管理。由于经济状况不佳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甲公司决定关闭乙公司所有的业务,至2×18年末,存货等资产均已进行变卖,对所有员工进行了辞退,在A市的超市业务也陆续关停,只剩部分超市门店因租赁合同未到期而继续支付租金。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该业务会计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关停乙公司的业务不构成终止经营,应当继续作为企业资产核算 B、甲公司关停乙公司的业务不构成终止经营,应当将关闭的门店作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处理 C、甲公司关停乙公司的业务构成终止经营,将2×18年相关损益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D、甲公司关停乙公司的业务构成终止经营,但需要将2×18年终止经营前的相关损益的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考题 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