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 问题列表
问题 图书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应该做到()等。A、将图书稿件提交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B、向主办单位提交申请书和样本C、所出音像制品名称与图书一致D、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E、所出音像制品与图书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问题 关于出版物的属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是精神产品,不是物质产品B、是物质产品,不是精神产品C、既是精神产品,又是物质产品D、有的出版物是精神产品,有的出版物是物质产品

问题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凡被缓登一次的。应推迟()报考上一级别出版专业职业资格。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问题 出版与文化的关系表现为()A、出版发展的程度决定社会文化的先进程度B、文化资源是出版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C、出版能增加文化积累,推进文化创新D、出版能优化文化选择,促进文化交流E、出版是文化得以形成的基础

问题 量利分析要求遵守的原则有()等。A、用于分析的变量必须是精确无误的实际数值B、需假设生产量等同于销售量C、固定成本必须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D、出版物成本费用必须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E、将销售数量视为影响成本的惟一因素

问题 责任编辑证书每()注册续展一次。A、1年B、3年C、5年D、7年

问题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独立保护原则C、最低保护原则D、非自动保护原则E、自动保护原则

问题 出版物的直接成本包括()等。A、稿酬及校订费B、编录经费C、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费D、营业费用E、出版损失

问题 甲、乙两位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 A.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50元, 印数稿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 B.版税:版税率为6%,按印数结算支付。 按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为甲、乙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问题 古典名著的精装本适宜推荐给()。A、中、小学生消费者B、用于收藏的消费者C、专门研究的学者D、普通消费者

问题 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问题二:为什么说K出版社没有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问题 期刊选题策划与图书选题策划的差别之一,在于()A、期刊对选题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要求更高B、期刊选题要考虑作者力量,而图书选题不必考虑C、期刊选题策划有栏目设计D、期刊选题需要总体策划

问题 下列有关书号使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B、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书号C、再版书应使用新的书号D、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可以使用同一个书号E、多卷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内容关联程度确定

问题 图书辅文不包括()。A、注释B、参考文献表C、封面宣传语D、引文

问题 作者A在《投稿指南》一书上发现《食品大观》杂志的地址,于2003年12月10日向该杂志投了一篇文章《馒头与面包--谈中西方饮食文化》,原文约1550字。他还随文章附上一封信,表示仅仅把该文章的非专有报刊形式出版权授予给该杂志。到2004年1月15日未见回音,他就写信给该杂志询问,重申授权事宜,但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馈。不料,到了 2004年3月5日,《食品大观》给A寄来稿酬50元和样刊(2004年2月号)。 A颇感不平,打电话到《食品大观》杂志社,认为该社没有在规定期限回音,现又发表此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该社的回答是:该社在2003年的每期上都刊登了"投稿须知",说明该杂志的用稿期限是2个月;稿酬标准为50元/千字;文章发表后,杂志社享有1年的专有出版权,未经同意,其他任何报刊社、出版社不得转载。该杂志社并没有侵权。而且A还注意到编辑对该文作了文字上的改动和删减,少了70字。他认为应得稿酬应该是100元。 不久,A和《食品大观》杂志社几乎同时发现,B出版社未经许可,于2004年4月出版了由汇编者C编选的《中外饮食文化概览》,收入《馒头与面包》一文,说明"作者A著,《食品大观》2004年2月号发表"。二者都认为,B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要求B出版社承担相应责任。B出版社辩解其在出版合同中要求汇编者C保证取得所有作者的著作权,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食品大观》侵犯了作者A什么权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