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土地代理人对专业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1-07-24


备考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考生对土地代理人的报考条件是否都了解清楚了,不是相关专业可以报考土地代理人吗?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报考土地代理人的条件,以便大家查阅!

土地代理人考试报考条件如下所示:

遵纪守法并且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毕业于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年限不得少于6年,工作行业为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工作年限不得少于4年;工作年限或学历不符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毕业于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年限不得少于4年,从业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工作年限不得少于2年;工作年限或学历不符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三)毕业于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工作年限不得少于3年,从业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工作年限不得少于1年;工作年限或学历不符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四)毕业于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工作年限不得少于2年,从业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工作年限不得少于1年;工作年限或学历不符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五)毕业于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工作年限或学历不符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六)毕业于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业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工作年限或学历不符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七) 毕业于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业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工作年限或学历不符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了,大家都看明白了吗?近年来土地代理人考试成为了热门考试之一,难度也根据考试制度有所更改,各位小伙伴一定要勤奋学习,好好加油,奋斗没有终点,任何时候都是一个起点,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此祝愿广大考生都能取得优异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权益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以下关于两者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一些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服,相对人可以再提起诉讼
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出复议而直接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亦可受理
C.对某些行政复议,由于属于终局裁定,因而相对人不能再提出诉讼
D.行政行为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有时即排除了行政诉讼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据此可以确定本题ACD项为正确选项。

土地权利证书由(  )直接发放。

A.人民政府
B.土地所有者
C.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D.土地执法部门
答案:C
解析: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过程。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的法律凭证。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施坚持(  )制度。

A.单一代表、分级行使
B.多级代表、分别负责
C.单一代表、统一行使
D.多级代表、统一负责
答案:A
解析:
我国采用的是“单一代表、分级行使”的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单一代表制的体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则是分级行使制的体现。

李某为国家公务员,其妻苏某下岗后利用自己婚前的个人积蓄开了家食品店,所获利润均用于供其儿子上小学,现因苏某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则应以(  )财产偿还。

A.家庭共同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C.苏某的个人财产
D.其儿子的财产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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