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2022年江西省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流程已发布

发布时间:2021-11-30


2022年新一轮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备考已经开启,你知道2022年江西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报名流程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条件及流程,感兴趣的就快来看看吧!

一、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考试报名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进入“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报名。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预计自2022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报名流程

1.新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注册用户 → 用户登录 →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2.续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用户登录 → 完善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注意: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三、免试条件与申请程序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生,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申请程序

申请免试考生报名时,须在报名网站的“申请免试”中上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电子图片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扫描件或照片。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江西土地代理人考试报考信息,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2022年报考时间以中国人事考试网为准,如果有最新报考消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及时为大家更新,大家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挂牌交易的时间不得少于(  )。

A.10日
B.15日
C.20日
D.25日
答案:A
解析: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由于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而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应当给予全部补偿
B.国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C.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D.国家应当无偿收回,不给予任何补偿
答案:D
解析:
对于因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造成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由于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且还扰乱了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土地管理制度和地产交易规则,所以由国家有权无偿收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综合考查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试题,而管辖又涉及特别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虽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最终维持了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仍属于复议维持。故,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故BD错误。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综合分析,AC是正确的。另外,值得的注意的是,由于处罚是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D后半段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前半段的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行政赔偿标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违法取得的财物即使不存在,也可以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
B.我国对侵犯人身自由实行工资定额赔偿
C.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国家予以金钱赔偿
D.行政违法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可以采取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
答案:A
解析:
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包括:①原物存在,没有损毁;②采用这一方式比采用金钱赔偿更为便利;③采取这一方式不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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