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上

发布时间:2019-07-21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实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

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

4.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熟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

五、时效与期间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期间的计算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时效的种类

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了解:期间的计算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

一、自然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监护

1)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2)监护人的设定

3)监护人的职责

4)监护的终止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熟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的设定和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监护的终止。

二、法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法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法人的基本特征

2.法人的分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

熟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了解: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

三、非法人组织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非法人组织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3.合伙

1)合伙的特征

2)合伙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3)合伙的责任承担

4)入伙和退伙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合伙的责任承担。

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入伙和退伙。

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代理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权

1)代理权的内容

2)代理权的行使限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3)代理权的终止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代理权的行使限制、终止。

熟悉: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了解:代理权的内容。

二、代理的种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各类代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各类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各类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

了解:各类代理之间的区别。

三、无权代理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无权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无权代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无权代理的特征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熟悉:无权代理的法律要求。

了解:无权代理的特征。

四、表见代理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效力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熟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了解: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物权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请求权

2)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的特征。

熟悉:物权的种类、基本原则。

了解: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运用所有权相关法律原理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所有权的特征

2.所有权的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

5.共有

1)共有的特征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所有权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了解:所有权的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用益物权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用益物权的特征

2.用益物权的种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

熟悉:用益物权的内容。

了解:用益物权的特征。

四、担保物权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担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

2)质权: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3)留置权: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

熟悉:担保物权的种类.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了解: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债权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债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债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债权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债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2.债权的发生原因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债权的发生原因及法律规定。

熟悉:债权的内容。

了解:债权的特征。

六、合同相关制度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合同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种类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订立

5.合同的成立

6.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担保

9.合同的保全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违约责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

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地的甲发送纸质信件给B地的乙,要求以十万元购买乙的一辆汽车。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甲,答应以甲所提出的条件出售汽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当以纸质信件的形式进行承诺,所以乙发送电子邮件不能视为承诺
B.甲乙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C.合同成立于A地
D.合同成立于B地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的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乙可以电子邮件来作出承诺,承诺到达A地时,合同成立,甲所在的A地为承诺到达、生效的地点,所以,合同成立于A地。

行政许可程序属于(  )。

A.外部行政程序
B.内部行政程序
C.抽象行政行为程序
D.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E.事先行政程序
答案:A,D,E
解析:
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内部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步骤与方式;事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据此定义可知行政许可程序属于外部、具体、事先的行政程序。

下列不属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的是(  )。

A.使用权人长期闲置土地
B.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C.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D.不当使用土地,但没有使土地状况恶化
答案:D
解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应包括:①不当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③使用权人长期闲置土地;④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由于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而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应当给予全部补偿
B.国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C.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D.国家应当无偿收回,不给予任何补偿
答案:D
解析:
对于因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造成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由于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且还扰乱了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土地管理制度和地产交易规则,所以由国家有权无偿收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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