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减内容(二)

发布时间:2021-07-16


各位备考土地代理人的小伙伴儿,注意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的考试大纲是有变动的,你是否都清楚了解呢?下面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这方面的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哦!

修订内容

1.原第66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2年10月11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原第67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原第74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5年6月18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4.原第79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2012年9月4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5.原第81条修订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8月6日;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删减内容

1.删除原第39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

2.删除原第41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2008年1月22日)

3.删除原第51条: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2015年1月27日)

4.删除原第53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5〕5号,2015年2月27日)

5.删除原第57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2015年8月10日)

6.删除原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9月29日)

7.删除原第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8.删除原第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9.删除原第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2005年11月14日)

10.删除原第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11.删除原第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2.删除2018年增加的第11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2017年4月28日)

13.删除2020年增加的第2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2019年9月20日)

三、技术规程、规范

1.原第84条修订为: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17)

2.原第89条修订为: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3.原第94条修订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8)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关于土地代理人的更多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并强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问题:
1.如果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且以村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哪一方所有?
2.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要注意什么?

答案:
解析:
1.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故本题中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散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应注意如下几点: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天红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16年7月1日将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17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

A.40年
B.70年
C.35年零6个月
D.36年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把登记关口,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登记的有(  )。

A.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B.对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
C.对于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
D.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E.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不符合规定不得登记。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原则。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公平责任
D.违法责任
答案:A
解析:
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过错责任原则。土地侵权案件的判定,在客观上要求存在行为人侵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致使权利人受损害的事实,主观上要求侵权人有过错。非因过错造成的特定人的土地权利受损害的,不作为土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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