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2年公卫助理医师证书注册什么情况下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1-11-29


很多小伙伴们认为只要取得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以后就可以了。那你知道在哪些情况会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吗?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会各位小伙伴分享如下内容,希望各位小伙伴都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以上就是关于公卫助理医师证书注册的全部内容了,希望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这篇内容对各位小伙伴有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将持续更新公卫助理医师的相关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公卫助理医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牛奶及其奶制品中哪种元素含量较少,且生物利用率低

A、钙

B、磷

C、镁

D、钾

E、铁

参考答案:E

用两种药物治疗甲、乙两组相同病人,其中甲组病人数是乙组的10倍。若两组的治愈率相等,比较两总体治愈率95%置信区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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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组比乙组精密

C、乙组比甲组精密

D、甲组比乙组准确

E、乙组比甲组准确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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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毒理实验

B.水质检验

C.水质卫生特征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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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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