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