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

【答案】D

【考点】选举制度

【解析】

A选项,根据《选举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故A项正确,不选。

B项,《选举法》第18条第4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可知,B项正确,不选。

C项,《选举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知,C项正确,不选。

D项,《选举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本题中缺少“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个条件,D项错误,应选。

2.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

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

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答案】D

【考点】立法体制

【解析】

在我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宣告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效或无效。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该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98条的规定,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第102条规定,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因此本题中,省质监部门的地方规章应由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国务院可直接审查该地方政府规章的内容,无需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政府规章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及其制定规章和法规,故省级政府规章应都由该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所以D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
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错误,ABD均正确。应选C。

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答案:D
解析: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故选项A不成立。《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故选项B取消了“皇权至上”的说法不成立。资政院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故选项C不成立。选项D说法成立,不予赘述。

★ 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认为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两者不可分离,强调“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优先,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自于法律之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不法的法律"、“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至少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不按照恶法去从事那些反人类、反人道的“非法”行为?()
A.自然法学 B.实证主义法学
C.马克思主义法学 D.社会法学

答案:A
解析:

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 )(2013年)

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
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答案:B
解析: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即“西学为用”;“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即“中学为体”。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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