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7-31)

发布时间:2020-07-31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在准备复习了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试题及答案,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61.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D)

A.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B.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C.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D.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62.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

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

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

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

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6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D)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65.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

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

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的话,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 ,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到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 ,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巳准备好的尖刀还 ,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及其认定
讲解:《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 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 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案情:
甲市A区的安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安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要求安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安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安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安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败诉,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安某5000元,而安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
问题: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安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
(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安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
(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李某在医院治疗2个月后,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查看材料

A.李某的姐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李某的叔叔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因李某作为被害人已死亡,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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