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

A、B两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为了犯罪制造了犯罪条件。

3)事实上未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

4)未能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3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行为应当是对法益具有紧迫的危险的行为,本题中行为人的行为并无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理由同C项,行为人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尚未进入实行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也就无从谈起。

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与身份。

A项: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项:《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甲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

D项:《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人员甲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给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何某犯杀人罪、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同时判处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何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对此案依法报请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列哪种做法于法有据?

A: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可以不另组合议庭
B: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审判应当另组合议庭
C: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不清,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D:认为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贪污罪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对贪污罪改判并对杀人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答案:D
解析: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可以对甲采取以下哪些监视方法?( )
A.电子监控
B.不定期检查
C.对曱会见辩护律师进行监控
D.对曱的通信进行监控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AB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错误。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A、小张8年前因犯抢劫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
B、小王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受到降级的行政处分
C、小赵是某税务局的税收人员,大学法学本科毕业,3年前因乱收费被开除
D、小吴因与邻居发生邻里纠纷,被法院判公开赔礼道歉
答案:A,C
解析:
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是《检察官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依此可知,A、C项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而B、D项的情形并不属于禁止担任检察官的原因。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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