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5)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情况下,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征收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D.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BC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A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A项错误。

B、D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成为投资者。B项正确,D项错误。

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中国法人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为中国法人。C项正确。

2.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答案】D

【考点】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解析】选项A错误,不可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见,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选项A的说法于法无据。

选项B、C错误,不可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30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B项所述"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不属于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情形,所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错误。C项所述"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虽违反规定,如果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C项“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判断错误。

D项正确,当选。选项D所述情形属于依法可以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的“纳征”指、( )


A.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B.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

C.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D.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纳采: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 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人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详解】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两次给面试官乙送财物,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受贿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或者索取贿赂的意思,从本题的题干中可以看出,面试官乙并不知道甲放置金币的行为,因此也就不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不成立受贿罪,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行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受贿方是否接受、实际上是否取得不正当利益,因此,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并不矛盾,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在本题中,保姆显然没有受贿的意识,所以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共用题干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答案:A
解析:
【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


【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


【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


【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