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生建议收藏!备考过程中常用检索工具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7-29


对于法考汪来说,大部分时间在研究案例,查法规,研究裁判数据。学会使用案例搜索工具成为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那么为了帮助提高检索效率,节省时间成本,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对常用的检索网站(1-5)进行了收集、分类,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网址:http://www.npc.gov.cn

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上发布了法律法规、法律释义、立法动态、新法解读等,内容权威。

2.最高人民法院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特点:裁判文书、司法数据查询,司法解释更新及时,可第一时间了解中国司法的高层动态和发展方向,还可以在网站查询到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以及各类诉讼文书样式。

3.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律英文网:www.lawinfochina.com

特点:数据较为全面,北大法宝可查询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律所实务、专题参考等内容。更新及时,平均每日更新600余篇,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后3日内更新,中央文件发布后7日内更新,地方文件15日内更新,是法律工作者的必备工具。北大法律英文网提供中英文对照在线数据库,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公报政报索引、法学期刊索引、税收协定及中国政府白皮书等数据库,为律师从事涉外业务提供很大便利。

4.威科先行

网址:http://law.wkinfo.com.cn

特点:综合性的法律数据库,威科先行不仅收录了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裁判文书、案例分析,实务指南、专题聚焦等内容,更有文书模板、智能图表等实用工具。

5.法律之星—中国法律信息网主办

网址:http://law1.law-star.com/#

特点: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和颁布的各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与各国签定的经济协定、科技协定和双边条约;有关贸易、保险、金融等方面多边条约、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司法裁判文书;香港立法局、 台湾立法机构制定的经济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合同式样和合同范本、常用文书范本和格式文书等。每天以200-300篇的法规更新速度增加产品的法规内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常用检索工具,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过程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2012年)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答案:C
解析:
“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书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D.对于仲裁裁决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所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仲裁裁决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不得申请撒销,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仲裁裁决,但不得依职权变更仲裁裁决的内容,所以C项错误。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假设人民法院要向M国甲公司送达文书,根据该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杰克正好来到中国,则可以向杰克直接送达该文书
B、如果中国律师王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王某送达
C、如果甲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则把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须甲公司的特别授权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答案:A,D
解析:
【考点】涉外法律文书送达。详解:《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选项正确。B选项“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意味着: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事项,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有权,但也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涉外送达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即“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第267条)第4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此,由于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王某即为有权。故B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故并不是只能向该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特别授权的代表机构送达,C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选项正确。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

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可知,“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并非一定构成侮辱罪。选项 B 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本项中,法官不构成诬告陷害罪。选项 C 正确。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选项 D 错误。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其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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