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证券上市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证券上市,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一、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有:

1)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监会批准。

二、债券上市

1.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三、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

1.发行人必须根据真实、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4月30日)编制完成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8月31日)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将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相关情况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典例题】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票据行为无效?( )
A.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付款”
B.背书人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背书生效”
C.保证人保证时在票据上记载“主债务有效保证 方有效”
D.付款人承兑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承兑生效”

答案:A,D
解析:
。票据是无条件付款的有价证券,《票据法》 上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上都应有无条件委托付款或 无条件付敖的字样,付款如附条件,则出票行为无效。 《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 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 条件,所附条件在票据法上无效,但背书行为有效。第 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 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兌。”承兌附条件,承兌无效。 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 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附条件,条件在票据法上 无效,但保证行为有效。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A.无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
C.分期交付房费的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D.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6条规定可知,D选项错误。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

甲商场在三伏天促销冰柜,提出先行试用,满意再购买,顾客乙与甲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未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就是否购买标的物发生争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试用买卖合同没约定试用期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为3个月
B.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不购买
C.试用买卖合同没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予以确定的,应当由买受人确定
D试用买卖合同没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予以确定的,应当由出卖人确定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据此,AC错误,D正确。《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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