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二)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提供不出证明相应真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前者是程序上的推进责任,后者是实体上的说服责任。

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因在于:

1)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规则,因此,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已经在行政程序中确定,理所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2)被告具有知识和信息上的优势。作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更为了解,举证能力比行政相对人更加突出,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

3)有利于督促依法行政

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意味着如果其在行政程序中不能在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将面对败诉的风险。这一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力,严格执法,做到依法行政。

注意: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例: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时,原行政行为机关应就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原告的有限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例外情况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证明因侵害而损失的事实。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2018年的司法解释还对损害事实的证明进一步细化:

其一,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二,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5)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注意:原告型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等同于原告。

1:原告应当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故应当承担证明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

2: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违法,均应提供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证据。(×)

3:王某受到公安机关超期2个月的行政拘留,期间曾受到公安民警的殴打,王某事后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行政赔偿,应当证明其受到殴打损伤的事实。(×)

4: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应当承担证明其申请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三人都成立代替考试罪
B.乙组织甲给丙替考,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甲成立代替考试罪,丙不成立犯罪
D.乙教唆甲代替丙考试,属于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
答案:C,D
解析:
①甲是代替考试,乙不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而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教唆犯,丙不成立犯罪。A 选项错误,C、D 选项正确。②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者,而没有组织多人替考的,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可能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犯。B 选项错误。

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
B.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
C.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
D.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及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据此,独占实施许可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
销售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许诺销售权指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本题中,丙公司的宣传只是做出了销售的许诺,并未实际销售该产品。因此,丙公司侵犯的是许诺销售权,不是销售权,故B项错误。
《专利法》第47条第1、2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题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履行,因此,即便专利无效,也不具有追溯力,故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故D项错误。

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收益颇丰,净资产达到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

B.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

C.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则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

D.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则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 77 条第 3 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达到 1.7 亿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2 亿元,需要募集 3000 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故 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 9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本题中,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1.7 亿元,变更公司形式前注册资本为 1 亿元, 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故C 选项错误。 注意:由于原净资产折抵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后,实收股本等于注册资本,因此无需另行募集资本。 《公司法》第93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 1000 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 1.7 亿元,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 选项正确。

张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工作室,但资金暂缺,为此,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 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哈雷摩托作为抵押担保。5月25日, 王某将20万元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却没有如约将摩托车交付给王某,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 手续。后工作室需购买电脑,张某便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李某处购置了 50台电脑, 价值总计15万元,双方约定一方不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货款的,将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同时,张某向李某交付了 1万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张某提供担保,于是二人在5月29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张某将其哈雷摩托车质押给李某,并于次日将摩托车交付于李某。后来 李某因无法提供如数的电脑而给张某的业务带来影响,导致其损失5万元。在李某占有摩托 车期间,其将摩托车出质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而赵某由于酒后开车,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车 多处损坏。赵某到周某的修理铺进行维修,赵某交付了修理费后要将车取走,但周某却以赵 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费未还而留置了该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张某与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质押效力如何?
4.张某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张多大的赔偿责任?
5.赵某由于过错导致摩托车多处受损,张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其损失?
6.周某能否留置赵某送来维修的摩托车?
7.若本案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据,其行使顺序为何?

答案:
解析:

1.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于2011年5月25日生效。
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王某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2011年5月29日生效,李某的质权于5月30日产生。
4.张某最多可要求李某承担3万元的违约责任。
5.张某应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6.周某不能留置赵某送来修理的摩托车。
7.其行使的先后顺序是:周某的留置权、赵某善意取得的质权、李某的质权、王某的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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