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领土(3)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领土,一起来看看吧!

五、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

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陆地、冰架和海洋的总体,包括南极洲大陆及其相关岛屿和海域,总面积约为5200万平方千米。为协调各国利益,1959年,当时进行南极活动的12个主要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生效。此后各国就保护南极动植物、保护海豹、保护生物资源及保护环境等问题相继缔结了一系列条约,构成南极条约体系。目前,《南极条约》共有53个缔约国。我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根据上述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同点: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同时各国应促进考察计划、人员和成果的交换和交流。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一般要求该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南极协商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以及向各国政府提出促进南极条约原则和宗旨的相关措施。

【经典真题】

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

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

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答案】CD

【答案解析】

A项错误,《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有同学记住了《南极条约》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但以为着冻结就意味着否定,这就大错特错了,冻结的意思是维持现状不变,即不否定、不支持、不扩大。

B项错误,理由同上。

C项正确,《南极条约》有效期间的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D项正确,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二)北极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除环北极海域的少数国家领土外,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其70%洋面常年冰冻。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其中大部分为公海。某些北极海沿岸国曾按照“扇形原则”对北极地区有关部分提出领土主张,但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目前环北极国家签订了一些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这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

北极地区包括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组成部分:首先,北极大陆和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北极国家,北极国家在北极海域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次,北极海域有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北极域外国家依据国际法有权在北极地区开展科研、航行和开发等活动。

注意:“扇形原则”不是有关北极地区领土主张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

A、劳动权
B、财产权
C、社会保障权
D、休息权
答案:C
解析:
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题干表述的权利与上述规定中的劳动权、财产权、休息权,显然无关,故排除A、B、D项。《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题干表述的权利属于该款规定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故本题应选C。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其相关说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在某一涉及众多消费者案件的公益诉讼中,身为原告的某M消协因更换了协会主席,打算退出诉讼,其申请撤诉后法院并未通过。则由于M消协是原告,法院不能够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措施以查明案件真相
B.陈某在法庭中因对对方当事人不满而大肆喧闹,后被审判人员阻止并训诫。由于训诫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则训诫的过程无需计人庭审笔录
C.彭某在旁听某社会热点案件时,不断用微博对案件进展和当事人情况进行事实更新,并在评论中添加容易煽动情绪的评论:对此,法院可以没收彭某的手机并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
D.小葛与小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小葛由于疏忽大意丢失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合同。对于小葛这种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小葛的行为进行处罚
答案:A,B,D
解析:
A项错误,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依照《民诉解释》第174第2款规定适用拘传,本案中,如果M消协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其又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法院可以对相关负责人适用拘传;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77条的规定,适用训诫措施的,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D项错误,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题ABD项当选。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了一批钢材,甲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托收相关货款。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义务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收到货款后应当及时交付给委托方
B.银行应该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
C.银行拒绝付款时应该制作拒绝证书
D.银行应该对单据传递延误、丢失或翻译错误负责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有义务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并在收到货款后有义务及时将货款解交委托人。选项B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仅对票据的表面真实性负责。表面真实性和真实性的差距还是巨大的。选项C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拒绝付款时并没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这一点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改变。题目中并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所以银行并不“应该”制作拒绝证书。选项D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对单据传递延误、丢失或翻译错误免责。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査
C.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D.可以由被害人自主选择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六机关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可见,此类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因此只有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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