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债权申报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债权申报,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及其范围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

2)身份证明;

3)担保证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

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债权申报的范围体现在: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应满足如下要求: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合同履行请求权除外)。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此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为破产债权。

2)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注意】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如信托财产或依法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这类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另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需申报。

3)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权。至于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申报,未到期的视为到期。

4)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对债务人的行政处罚所形成的债权,不得申报。但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务人因重整、和解而继续存续的,处罚机关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注意】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如上述债权被申报,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应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供债权人会议作决定时使用。必要时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五险一金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待定债权。又称“或有债权”、“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因此增加的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第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第二,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三,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经典真题】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答案】A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是:( )

A.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B.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
C.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
D.监狱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BCD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甲和乙的借款纠纷


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万,期限1年,利息10万元(简单利率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万元给甲,2010年4月1日甲还100万元给乙。并且,甲以其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2009年4月1日,乙向甲汇款90万元。随后,甲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用于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009年9月1 日。甲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 9月10日,甲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的要求,并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1月1日,乙发现甲未按照约定将借款投资在X项目上,而是肆意挥霍,且甲的其他财产逐渐被其转移到境外。乙非常担心债权到期无法实现,找甲要求增加担保。甲态度恶劣并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


【问题】


1.甲乙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2.假设2009年7月1日,甲请求提前还款并获得了乙同意,那么甲应当偿还乙本金多少钱?借款期间为多长?为什么?


3.乙可否就用于抵押9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5.汽车遭遇泥石流损毁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乙对该轿车是否享有质权?请分别说明理由。


6.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债权遭受损失?请说出两种解决方案。



答案:
解析:

1. 2009年4月1日。 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万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


2.本金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另外,根据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且贷方同意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个月。


3.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应当由己承担。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此时甲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车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己。乙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担保相关知识的衔接。实践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担保合同一起出现的,二者是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另外考试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关于利息计算、生效时间、提前还款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将这些知识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甲(15岁)见妇女乙边走路边打手机,趁其不备夺取乙的手机就跑,乙发现后起身追赶并将甲抓住,甲捡起一块砖头将乙头砸破,经鉴定为重伤,甲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抢夺罪的认定。详解: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转化抢劫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关于我国政党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
B.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C.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
理解与应用篇
答案:A,B,D
解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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