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税法(6)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税法,一起来看看吧!

(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保障性制度。

1.税务检查的事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主体等。

2.税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

1)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是欠税。

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3.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3)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期限。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征税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六)税收争议处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

1.纳税争议(是否应缴纳税款?交多少?)的处理:纳税+滞纳金→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行政复议不服)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未经纳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未经复议法院不予受理诉讼。

2.处罚争议(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处理: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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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答案:D
解析:
【考点】生效判决有关信息更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本题中,被告人“钱某”系冒用他人姓名,属于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形,而且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故本题选D。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代位权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73条所规定的条件,故A项错误,当选。
B项: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必须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故B项错误,当选。
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规定,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是纳税人的债务人,故C、D两项错误,均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
E.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答案:B,C,E
解析:
(1)选项AB: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5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
答案:C,D
解析:
【考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的救济措施。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A、B项表述正确。该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故C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时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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