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它具有以下特征:

1.能够担任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中方: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外方: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任何一方委派的董事,他方必须接受,不具有否决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意】合资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三)合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合资企业合同是合资各方就举办合资企业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资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交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4.合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经营权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争议解决的方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资企业章程是由合资各方依据合同制定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宗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经营活动等内容的法律文件。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

合资企业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均须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亦然。

(四)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商务部审批。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l)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但应报商务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为90天。

3.合资企业变更的审批。

合资企业发生审批事项的变更时,例如股东变更、持股比例变更等,需要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五)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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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 1 2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


问题:


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3.大卫的手臂受伤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


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应当。因为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2.应当。因为水电站在没有危险提示的情况下突然泄水存在过错,致使菲比遇险死亡。尽管菲比在河滩露宿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水电站的责任。


3.大卫可以要求水电站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瑞秋给予补偿。因为大卫的手臂是在救助瑞秋、菲比的过程中受伤,水电站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大卫的赔偿责任;瑞秋是受益人,大卫可以要求瑞秋给予适当补偿。


4.不能。因为乔伊对背包的使用是紧急避险,且无不当,故不应当对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物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水电站承担。


5.约定无效,该约定属于无效的负责条款。


6.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


【法理分析】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平等性一般表现为他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包括两类:一是人的行为;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是所有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系都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其符合以上四个特征时,才能上升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罗斯发起,瑞秋、钱德、乔伊和菲比参加“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这只是生活中行为方式的结合,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五人之间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菲比的死亡是由突袭的河水导致的,菲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河滩露宿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能力,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仅存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这一道德义务不受民法调整约束,所以罗斯等四人不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电站在泄水前没有发出警报,并且在其下游河道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水电站的突然泄水致使菲比死亡,水电站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受害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加害人并没过错,损害结果完全系受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则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菲比应当预见在河滩露宿会有危险,但轻信可以避免,存在过失。将水电站与菲比的过失程度相比较,菲比的过失不足以免除水电站的侵权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其责任。


3.关于见义勇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对瑞秋、菲比并没有救助义务,其救助行为是见义勇为。依上述规定,对瑞秋、菲比造成侵害的水电站应当对大卫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水电站不承担责任或无力承担责任的,作为受益人的瑞秋则负有一定的补偿义务。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紧迫的侵害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 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是否“不当”、“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一般以是否为挽救较大的利益而损失较小的利益为标准。本案中,瑞秋、菲比陷入生命危险,乔伊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罗斯的背包属于紧急避险,并且生命价值显然大于背包财产价值,乔伊采取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对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险情是由水电站突然泄水引起的,故而,罗斯可以要求水电站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乔伊承担责任。


5.本题考查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已经同意钱德乘坐出租车,两人之间达成客运合同,双方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属于该条规定的无效的免责条款,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6.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与钱德订立了客运合同,后发生车辆碰撞,钱德受伤,承运人出租车司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应当对钱德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钱德受伤,司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钱德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当事人仅有权择一行使。《合同法》第1 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



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

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

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

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B,C
解析:
AB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选项A称“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是错误的。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商标无效。所以,C项正确。D项:该项属于混淆选项,此处并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乔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琐事与同监狱的犯罪人刘某争吵,并将刘某左眼打伤,对该罪应如何审理?()

A: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B:由服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C: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D: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答案:A
解析:
【考点】死缓期间所犯新罪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5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本题答案为A项。

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答案:A,C,D
解析:
秦朝全面推行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而不是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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