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真题

发布时间:2021-06-12


1.根据《宪法》的规定,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即可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C.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D.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主席行使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和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职权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应选AB两项。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B.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C.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所以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所以,B项表述中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是正确的,而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的是主席团互推出来的人员。所以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而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并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所以D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三项。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政治自由?

A.言论自由

B.出版自由

C.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而宗教信仰并不属于政治的范畴,因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自由。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三项。

4.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肖像权?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D.公民的荣誉权 ?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四项。

5.《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选举法》的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是间接选举。同时,《选举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两项。

6.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必须有负责人

B.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C.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8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所以,C项说法正确。

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因此,D项说法错误。

7.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公民安娜认为,其州议会颁布的关于禁止黑人进入白人学校学习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根据美国法律,安娜应该向下列哪一法院起诉?

A.联邦最高法院

B.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地区法院

C.佐治亚州地区法院

D.联邦权利申诉法院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和州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法院负责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因为安娜认为佐治亚州颁布的法律违反宪法,因此她应该到联邦法院起诉,而针对州议会的法律的诉讼,要到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所以本题应该选B项。

8.下列哪一选项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

A.宪法文件的有无

B.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C.制定程序的严格与否

D.宪法典的有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是英国学者J·普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所以本题应该选D项。

9.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中,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时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服兵役明显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的主题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所以B也是错误的。《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所以D是正确的。

10.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

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但并不包括“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故A错误。第41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但是该专家不是以调查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故B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所以C是正确的。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不是专门委员会,故D错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该专利许可方式是( )。

A.独占实施许可
B.普通实施许可
C.排他实施许可
D.禁止实施许可
答案:A
解析: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下列哪个选项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甲企业(国有企业),强令乙企业(私营企业)与甲企业签订订购合同,乙企业不从,县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B:某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由,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的商品
C: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刘某相撞,发生争执后,张某将刘某打伤
D:某县拘留所警察梁某的朋友祝某被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祝某、陆某、孙某均关押于该拘留所
答案:C
解析:
A项,县政府冻结乙企业账产,是违法行使职权给乙企业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项,钱某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也是违法行使职权给赵某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张某将刘某打伤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故应当由张某个人对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C项。D项,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其“指使”行为是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该指使行为违法且造成陆某伤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C.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D.经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 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 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 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故D错误。

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解析: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概念的区分【详解】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而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该题中,市建设局撤销规划许可证是因为该企业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许可条件,而并不是因为该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据此,A选项不正确。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一般包括行政监管中采取的强制检查措施、防止和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当事人必须或者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为重要前提,而本题中建设局既不是对甲公司的财产采取措施,也不是因为甲公司未履行特定义务而撤销许可证,据此,B选项不当选。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检查,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和信息,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前提。很明显,该题中撤销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本身是行政监督检查的结果,而非行政检查。据此,D选项不当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情形及明显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撤销。撤销可以是本机关自行撤销、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撤销。据此,建设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人准许许可后而予以撤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撤销。C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