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每日一练(2020-08-03)

发布时间:2020-08-0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的练习试题,感兴趣的话就来看看吧!

1.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

B.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人大会议

C.乡镇人大主席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D.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乡镇人大主席的相关规定。

选项A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选项C错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法的分类,《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

A:一般行政法
B:部门行政法
C:行政组织法
D:行政实体法
答案:A
解析: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其中,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权利义务的性质。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实体行政法,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属于程序行政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适用于全部行政领域,属于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则),不属于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则),故应选A项,排除B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关于规章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属于行政行为法范畴,而非行政组织法,故排除C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侧重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故排除D项。

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答案:B
解析: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盗窃、诈骗、侵占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主观上的故意。三者区别的关键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以实现非法占有。侵占是对已持有和控制的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本案中,甲从表面上看既有欺诈的事实,也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本案中,乙将车钥匙给甲只是因为方便甲在车里休息,而并不是将车借给甲随意使用,乙的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交付行为。甲趁乙游泳时将车开走卖给他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秘密窃取,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因此,ACD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抗辩与补救。 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31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也就是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以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A错误。
选项B:《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五悦公司不能“因公示催告”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在无效判决公告之后。B错误。
选项C: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票据仍然是有效的,持票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C正确。选项D。《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法院应根据情况作出终结裁定或无效判决,D错误。

(四)2013 年8 月8 日,甲市A 区的高琴和乙市B 区的童伟结婚,二人婚后居住在甲市C 区,后生有一女童心。2016 年2 月,童伟外出至乙市D 区某建筑工地打工,2017 年3 月,童伟在工地作业时导致左腿受伤,高琴向甲市C 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童心的抚养权由自己所有。甲市C 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乙市D 区法院。乙市D 区法院向童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童伟不肯,高琴遂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前法院先行调解,经调解二人和好,达成调解协议决定不离婚,童伟要求法院发给判决书,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送达二人。2017 年5 月,童伟受伤的左腿因治疗不及时,做了截肢手术,6 月高琴再次向乙市D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经童伟的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法院未公开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因童伟刚作为手术无法出庭,遂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准许,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高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题。

下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包括?

A.甲市A 区法院
B.乙市B 区法院
C.甲市C 区法院
D.乙市D 区法院
答案:C,D
解析: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原告住所地甲市C 区和被告住所地乙市D 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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