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实施(三)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四、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守法的范围,即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在我国,它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五、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是由五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1)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

(三)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具体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
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
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
(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
(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王颖对该案房屋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将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合并审理。
(3)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王颖参加诉讼。
(4)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对于康荣玲撤回再审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
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
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答案:B
解析:
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足以认定合同成立,是否盖章没有影响,故A错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向债务人收取费用,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担保公司的最主要业务内容,当然是合法的,B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题中保证人向债务人收取了费用,并不意味着保证合同本身是有偿的。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一定是无偿的。既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应认为是连带保证,故C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本题中,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只是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计算本金和利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故D错误。

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
市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渊源中的(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规章
D.地方性法规
E.自治条例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设区的市政府,因此属于地方性规章。

★ 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的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
A.及时提示的义务
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C.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答案:A,B,C,D
解析:
。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曰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兌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兌提示。(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秦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兌、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等。ABCD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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