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经验分享:无单放货事实和责任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1-10-16


在外贸合同案件的处理中,首先要明确案件适用哪些法律,很多小伙伴对于无单放货事实和责任的划分还不是很清楚,接下来请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一下吧!

针对无单放货案件,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中均对法律适用作了相关规定。《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确定了适用的法律后,还需要明确的是原、被告的法律关系,无单放货事实是否发生及责任认定。

对无单放货事实的发生,原告应当先行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原告可以提供以下三类证据证明无单放货事实发生:

1.货物买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对已经提货的确认。

2.原告在货物交付地不能提货的证明;

3.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雇人对放货的确认;

如货物是集装箱运输,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已经从目的港拆箱运回的,应当根据下列原则认定有关事实:

1.以场到场或者场站交接方式运输拼箱货的,可以初步认定无单放货事实发生。集装箱已经从目的港拆箱运回,被告仍否认无单放货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

2.以门到门方式运输货物的,可以认定无单放货事实发生。

3.以场到场或者场站交接方式运输整箱货的,可以认定无单放货事实发生。

出口退税损失按照货物进出口报关单(黄、白联)、完整的核销单证、国家颁布的退税税率表的内容确定。货物是通过境内贸易购买后再出口的,还应当审查境内贸易中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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