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4-17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考证,说起考证,近期有人就在问了:2020年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是什么呀?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吧!

到底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有哪些要求呢?对于学历有要求吗?对于专业有要求吗?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报考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报考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报考人员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报考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温馨提醒: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注意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报考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报考人员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报考人员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以上就是此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旦有与之相关的考试资讯,我们一定会及时通知到大家!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一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3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参见《公司法》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4)甲企业拥有160万个表决权,乙企业拥有80万个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个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个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个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个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5)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A.借条的复印件,原件已经无法找到
B. —个客观合法的间接证据
C.因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没有到庭的证人出具证人证言
D.被告的胞弟作出的不利于被告的证言

答案:A,B,D
解析:
《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 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 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选项 ABD正确。

甲为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够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了射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
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

关于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 会、地方公证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公证协会
B.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是机关法人
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的章程,须报司法部批准
D.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答案:D
解析:
考点: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
讲解:《公证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 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据此,地方公证协会仅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设区的市不得设立,故A项“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说法错误。
根据《公证法》第4条第1款,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法》第43条规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据此,律师协 会也是社会团体法人,故B项“机关法人”说法错误。
根据《公证法》第4条第1款,中国公证协会章程是报备案,而非报批准。《律师法》 第44条第1款也规定:“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故C项错误。
《公证法》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第4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故D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