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2021-03-28


根据中国人事考试发布的《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可知,2021法考客观题时间为9月11日、12日,2021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7日。那么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呢?准备报考的小伙伴下面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 考生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同时也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还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已经完成学业但是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0年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0年9月30日前单科成绩全部合格并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2.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4.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6.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7.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以上就是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满足报考条件且有意向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赶快行动起来开始备考吧!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大家考试都能顺利通过!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李某因犯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对李某决定适用监外执行
B.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 1年,在交付执行后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南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C.郑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脱,逃脱的期问不计入执行刑期
D.赵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268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由此C选项正确。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甲国某公司向乙国难民运输一批粮食。运输粮食的货轮在经过丁国领海时,触发了该水域的水雷,导致粮食全部毁损灭失。关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运输粮食的货轮可不经丁国允许,无害穿越丁国领海。
B.假设水雷不是丁国布设的,则丁国对货轮和货物的损伤不应承担国家责任。
C.货轮的船旗国可以向丁国直接行使外交保护,以维护货轮的权利。
D.如果该批粮食事前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公司应对该公司进行理赔。
答案:A
解析:
该题综合考察领海制度、国家责任、外交保护制度以及海上保险等知识点。 A正确,货轮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B错误,水雷布设在一国领海,即便不是该国布设的,该国也有义务防止该水雷对他国造成侵害。科孚海峡案已经对此义务作出了说明。C也是错误的,原因是没有用尽当地的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不能提起外交保护。D错误,因为水雷爆炸属于战争的承保范围,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一切险的范围内。


严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9年5月初,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严某当庭拒绝辩护人王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赵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能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10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问题】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3.若严某当庭拒绝赵某为其辩护,要求委托某知名律师辩护,合议庭如何处理?


4.若一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审阅法庭笔录后盖章,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为什么?


5.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庭可以准许严某拒绝赵某为其辩护,但严某不能再另行委托辩护人。


4.这样做不合法。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


(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其正确做法是,应当对该要求进行审查后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而应当用裁定。


6.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能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A项,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且司法解释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故A项错误。
B项,《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B项正确。
C项,上述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C项错误。
D项,上述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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