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准考证打印时间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根据2018年的打印时间来看。

福建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已公布,具体如下:

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12日至921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15日至10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据此可知,有关收养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法》2012年的修订【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CD项正确。【陷阱】考生要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字眼”,该题问的是“新增或加强”的律师诉讼权利,B项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没有“新增或加强”的情况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辆“蓝轿”汽车,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乙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款。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第9个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在转移乙公司的财产,遂一直未发货。但乙公司为收货。已经事先以5万元的价格租好了一块荒地用作停车场。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按期发货,乙公司欲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B.甲公司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
C.因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甲公司应承担赔偿租用费5万元的损失
D.甲公司未按期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甲公司不按期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是甲公司负有通知乙企业不按期发货的义务,因未通知而造成乙公司的损失,甲公司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解析: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但并没有表示同意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所以乙公司的回复不能视为一种承诺,合同在6月5日尚未成立。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甲再次提出要约,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也就是说,虽然乙已经同意了甲的报价,但关于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还需要在签订合同书的时候再予以确定。此进合同未成立。乙公司在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的时候,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就拒绝签约的行为违背了其原来承诺过的同意甲公司提出的报价,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对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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