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1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05-22


每位考生在考试结束后最期待的应该就是查询成绩了,很多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这一块不是特别清楚,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湖南地区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仅供参考)

一、成绩查询时间

1、预计2021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8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大家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考试时间临近,同学们一定要抓紧最后的时间认真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
题目中,甲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乙为质权人,均有权根据该条请求丁返还电脑,A、B项正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丁私自拿走电脑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物权和占有的行为,其无权主张以电脑抵债,D项显然错误。选ABC。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答案:C,D
解析: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不正确。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据此,选项B不正确。第478条规定:“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据此,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据此,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

下列有关保险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B.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答案:A
解析:
。考查保险利益原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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