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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6



2020年辽宁法考分数线怎么划定?法考合格分数线是多少?不知道没关系,今天就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吧,具体如下:
一、辽宁法考客观题分数线
法考客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客观题考试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二、辽宁法考主观题分数线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考分数线总结


四、辽宁法考成绩管理
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又到了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到你们,在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大家取得好成绩并在未来工作中一帆风顺!如有其他疑问请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下列选项中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是、()

A、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B、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
C、以营利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
D、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答案:C
解析: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选项中只有C项是违法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故C项是正确的。A项侵犯人身自由权,B项违反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规定,D项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
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
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
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
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答案:B
解析:
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
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 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 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 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 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 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 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 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A,B,D
解析: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A选项说法不准确。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1条规定,D选项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项错误。

共用题干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乙主张发表,甲不同意,后甲死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乙不能发表
B:乙可以自己单独署名,也可以由甲、乙两人共同署名
C: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乙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答案: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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