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发布时间:2022-01-14


新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已经开始查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新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发布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将于1月12日公布》公告可知司法部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

参加新疆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考生可自1月1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成绩查询步骤如下: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网站首页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栏入口;

2、进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后,点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或主观题)成绩查询进入查询通道;

3、输入身份证、密码后点击考生登录,进行成绩查询。

二、通过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可以通过中国普法网查询,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入口,进入后选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或者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

三、通过普法网和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关注中国普法或者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最下面找服务,再点击法考成绩查询;

3、进入法考成绩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点击考生登录,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以上就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新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将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选项B: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故应当先更正登记,后异议登记。(3)选项C: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4)选项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
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
答案:A,B,D
解析: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因此选项A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A正确。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属于前述第5项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C中的情况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情况,因此选项C并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选项D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B: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C: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D: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

共用题干

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趁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
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
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
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
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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